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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人员抓到看守所流程处理

刘欣东 2024-06-20 21:11 77次
传销组织中负责看管受害者的业务员,是非法拘禁共犯中的主犯吗?

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不是非法拘禁的组织者、策划者,但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看管、追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在非法传销中的被支配地位并不影响其积极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认定,应认定行为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案情:

被告人付某某与同案人龚某某等人以某市紫芝街39号出租屋为窝点,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其中龚某某担任传销组织的主任,负责管理业务员付某某、彭某等非法传销人员。

2011年4月7日晚,彭某为发展下线人员,将朋友王某某骗至某市,并将其接至该窝点。之后,经主任龚某某的许可,彭某安排被告人付某某担任被害人王某某的师傅,看守王某某,并做其思想工作,以说服王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同案人林某某等人协助被告人付某某。期间,被害人王某某不愿加入,多次要求离开未果。

2011年4月9日13时许,王某某乘人不备,从该传销窝点的二至三楼转弯处,跳到紫芝街49号的屋顶上逃走,被告人付某某见状紧追其后。当被害人王某某逃至紫芝街49号某建筑公司大门口屋顶时摔下,被告人付某某也跟着摔下。被害人王某某被120送往某市立医院抢救,被告人付某某被林某某送往某医疗所治疗。2011年4月13日7时许,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受到钝器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脑组织严重挫伤、出血,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公诉机关:

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具体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在被害人逃走时紧追其后,导致被害人坠楼死亡。付某某的追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及辩护人:

付某某的非法拘禁行为是传销组织授意安排的,其对被害人的追赶行为是非法拘禁看管行为的延续,且付某某仅是该看管行为的参与者而非该看管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因此,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应由传销组织承担主要责任,而不应由付某某个人承担。

福建高院:

经查,被告人付某某是传销组织的成员,该组织对受骗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方式,轮番开导,以使受骗人自动加入传销组织。付某某接受传销组织的安排,以“师傅”的身份,负责限制被害人的自由,劝诱其加入组织,主观上具有非法拘禁他人的共同故意;付某某负责具体实施看管行为,当被害人逃离时,付某某紧追其后,最终导致被害人坠楼死亡,客观上积极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付某某虽不是非法拘禁的组织者、策划者,但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看管、追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在非法传销中的被支配地位并不影响其积极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认定,应认定付某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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