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的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正是被其虚假身份和事由所蒙蔽,进而错误处分财产,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案情:
2011年4月,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微博结识了被害人孙某,刘某对孙某编造其系1983年出生、未婚、毕业于哥本哈根大学、在中新社工作、父亲是高管且在美国养老及在美国拥有庄园等虚假年龄、婚育、学历、家庭及工作状况,骗得孙某的好感和信任。交往期间,刘某仍始终隐瞒其上述事实,不断编造各种虚假事由,并编造虚假的“小姨”身份以昵称为“美丽天使”的微信与孙某进行交流,协助其隐瞒真相、编造虚假事由,增加孙某的信任,多次骗取孙某钱款共计24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利用编造的虚假状况骗取了孙某的信任和好感,诱使孙某于2012年11月16日转款100万元给刘某供其理财以向其示好,刘某将该笔钱款转给其父。
2、2013年7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编造其父母被有关部门调查后心情不好,准备安排出国旅游为由,诱使孙某转给其15万元,用于安排其父母出国旅游散心。
3、2014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编造其怀孕并去美国待产的虚假事由,诱使孙某产生将为人父的错觉而给付相关费用,骗取孙某于同年5月27日汇款给刘某50万元。得款后,刘某谎称因美国地震导致其流产。
4、2014年11月,被告人刘某编造其经营的一家策划公司在某商场相关招投标项目中中标,需要交纳保证金的谎言,骗取孙某于同年11月24日汇款给刘某50万元。
5、2015年初,被告人刘某编造欲与孙某共同出资建立旅游资金账户的虚假事由,骗取孙某于同年4月20日汇款给刘某30万元。
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某在某地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刘某及其父亲的相关银行账户。
公诉机关:
被告人刘某主观上具有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的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正是被其虚假身份和事由所蒙蔽,进而错误处分财产,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客观上刘某实施了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45万元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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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辩护人:
刘某与孙某谈了四年多真实的恋爱,是谈婚论嫁的情侣关系,双方矛盾属于非婚同居之间的钱款纠纷;刘某主观上并无诈骗钱财的故意,客观上也无骗取财物的行为,且对款项没有挥霍,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
福建高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从被告人刘某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综合分析,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先后五次骗取被害人孙某钱款共计245万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对被害人孙某实施了隐瞒真相,多次编造、虚构事实的行为。刘某归案后始终供认其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已婚生育、父母亲的职业等事实,并编造虚假的年龄、婚育、学历、家庭及工作状况,与孙某交往期间,其不断编造多种虚假事由欺骗孙某。供述与孙某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光盘、证人证言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相关书证能相互印证。孙某亦陈述其觉得刘某提供的个人情况都很符合其择偶标准,二人在交往中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并恋爱。刘某对孙某的欺骗是多方面的,欺骗具有持续性,时间长达四年多,且欺骗逐步升级,借口不断翻新。
其次,刘某利用孙某对其的爱恋和信任,编造各种虚假事由,多次骗取、诱使孙某给其汇款。银行转账记录、相关银行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自2012年至2015年,孙某通过银行转账数百万元的款项至刘某账户中。刘某甚至还虚构并自冒“小姨”身份配合行骗,让孙某觉得刘某遇到困难或者需要帮助,诱使孙某多次向其提供钱款。孙某陈述,刘某说自己身边朋友的老公或者男朋友都会给她们大笔的钱,用于理财,并表示她理财的愿望很强烈,在她的旁敲侧击下,其才主动转账给刘某100万元。虽然本案涉案钱款基本上是被害人主动转账给刘某,但正是因为孙某被其编造的虚假身份和事由所蒙蔽,才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刘某在获得第一笔100万元巨款后,继续隐瞒真相,之后又继续虚构各种事由多次骗取或诱使被害人给付款项。在案证据还体现两人相恋交往两年后,刘某仍将朋友免费赠送其的物品以文物、古董名义高价卖给孙某,非法占有故意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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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刘某的有罪供述存在避重就轻情形,其在本案中的相关辩解得不到相关证据的印证。审查刘某的供述,其对本案诸多情节供述前后不一。具体体现在:
1、关于交往期间有无怀孕的问题。前期供认其没有怀孕,后期供述有怀孕,还是在丈夫陪伴下其去医院流产的,但得不到其亲属的印证。
2、关于其卖古董给被害人的相关事实问题。刘某始终不承认其虚构事实卖古董给被害人牟利的事实,其辩称为了帮朋友龙某的忙而替龙某卖古董给被害人,后来又联系不上龙,所以其保管卖古董的款项的供述得不到证人龙某的印证,且其始终“保管”卖古董款项亦与其供述的龙某急需用钱而卖古董的情形严重不符,其第一次供述未供认假古董来源于龙某。
3、关于刘某虚构“小姨”与被害人进行微信聊天的动机问题。刘某供述其虚拟“小姨”的目的是用来骗孙某,为了诱使他给其转账。一审庭审中刘某辩解称其有失败的婚姻,在遇到孙某后尝到了爱情的滋味,2013年孙对她越来越冷淡,出于自尊心,其不想让他觉得自己是怨妇,就编造一个长辈的身份,提醒他要怎么关心女朋友,其也以小姨的身份去关照他。
4、关于其父母亲是否认识被害人的问题,其供述与其父母不认识被害人的证言不符。
5、关于其对涉案钱款性质的主观态度问题。其多次供述将款项交给父亲时交代他理财要保本,用的时候拿的出来,但得不到其父亲证言的印证,其父亲证称刘某转账给他的时候说钱都是她的,其夫妻俩想花就花。刘某亦曾供述,其对从孙某处得到的钱不知如何处理,就交给父亲管理。
6、关于刘某在与被害人交往期间有无经济收入的问题,刘某前期供认没有,后期供述有帮朋友策划赚钱。
其四,刘某将诈骗的钱款转给其父亲自由处置,后其父用于理财,这是诈骗既遂后对赃款的处分,不影响对其诈骗罪的认定。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身份情况、虚构多种事由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45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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