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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赠予小三的东西和财产原配是否有权利拿回

贺道毅 2024-06-08 21:00 56次
赠予给情人(小三)的钱物,原配可以主张返还。律师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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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给情人(小三)的钱物,原配可以主张返还。律师深度解析作者:贺道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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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夫妻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将财产赠予给情人或者小三,原配可以主张返还吗?今天小编结合案例将相关问题与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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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04年结婚,因为张某与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子,双方于2019年离婚。离婚后发现张某为王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装修,且期间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王某转账。房屋价款,装修价款,转账共计2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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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令王某向李某返还1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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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依据及双方争论焦点

李某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赠与只能是赠与自己的财产。但是张某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王某,该行为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因此王某应当返还相应财物。

王某认为:张某自愿将财产赠与给自己,应当合法有效,且自己属于善意取得,因此不应返还财物。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应构建和谐家庭,互相忠实,共同维护社会良好风俗,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张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交往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明知张某有配偶仍与其发生婚外情并长期保持情人关系。两人均违反了婚姻中应当对各自配偶所遵守的忠诚义务,也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张某在与王某交往期间,瞒着其妻子李某多次、持续将较大金额的钱款赠与王某。本案中,虽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行为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有损社会公共道德,违背了社会善良风俗;且张某未经原告同意,超出合法、正当的日常生活所需,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擅自赠与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应当视为无效。同时张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王某取得相应的财物的行为并没有支付合理对价,不属于善意取得。因此王某取得的财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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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该类案件的证据范围及难点

一、 该类案件的需要完成以下几方面的举证

1、处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3、具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二、该类案件的难点在于两个方面的证据难以取得,一是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第二是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结合司法实践建议主要提供以下几类证据。

1、如果有与他人育有子女。可以提供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该类证据可以证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提供其共同生活的照片,录像,聊天记录,

3,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报警,截止报警固定证据。

以上证据在于固定不正当关系。

4、可以申请调查银行流水,支付宝主张记录,微信主张记录,房屋登记等以上证据固定具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特别提示:查询上述财产,具有非常高的难度。就是律师也是需要法院开具调查令后,持有调查令才可能查询到相应的记录。所以固定证据在日常,万不得已时,在离婚纠纷时候,就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负责,离婚纠纷处理完毕后,返还财物纠纷尚未立案,将无法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查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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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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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依据现有司法裁判作出的判断,不代表任何观点,请谨慎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