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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同学产生误会或者被同学威胁该如何处理

薛龙丹 2024-06-07 21:21 26次
少年因和女同学聊天被霸凌,反抗造成多人重伤,是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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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看到一个来源于案例库的案例,有关校园欺凌与未成年人保护,事情是这样的:

张三,男,14岁,一名普通的初二学生,性格温和,能与同学们和睦相处。然而,一次春游活动中,张三与一位女同学的闲聊却引起了李四的关注。李四认为张三在招惹自己的女朋友,心生不满,他要求张三买烟来赔礼道歉,否则就要对张三动手。张三为了避免事态升级,便买了一包烟,但李四并不领情,他嫌弃烟的档次太低,拒绝了张三的道歉。

某天上午,早读课前,张三被李四的好友王五和其他几名同学叫到厕所,他们扬言要给张三一个教训。在张三上厕所时被踢了一脚,后因上课铃声响起,双方各自回到课堂。在此期间,张三曾说“我不跟你们群殴,我跟你单挑”等言语回击。

午饭后,王五再次找到张三,威胁他前往厕所,而此时已经有8名同伙在厕所等候张三。张三也感到了前所未有的恐慌,拒绝前往,但被告知如果违抗命令,会被强行带离。张三在极度无奈之下,随手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一把多功能折叠刀藏在了衣袖内,这把刀并非管制刀具,刃长仅约4.5厘米。

当张三被带到厕所时,他被李四、王五以及其他13人围住,首先被扼住颈部,摔倒在地,并被骑坐在身上进行殴打。其他人也一拥而上,对张三进行了踢打。这时,张三掏出了折叠刀,开始乱挥,以求自保。在混乱中,他捅伤了其中一人的腰背部,划伤了另一人的大腿。殴打持续了大约一分钟,直到众人散开。

当张三从地上爬起,背靠着厕所的矮墙坐下,试图平复时,又有人对他进行了掌掴。在极度恐慌之下,张三转身向此人的腹部捅了一刀。随后,张三再次遭受了多人的殴打,直到他们最终离开。受伤人员被紧急送往学校医务室接受治疗。

经鉴定,此次霸凌事件造成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

争议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张三在厕所与同学发生冲突时,明确表明要与对方“单挑”,并且在第二次前往厕所时,随身携带了“多功能折叠刀”,具有明显的“斗殴”意图,最终造成多人重伤,张三的行为特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张三及其辩护人认为:张三在遭受学生欺凌时,实施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来了:一个是拿着刀去厕所“单挑”的张三,一个是被欺负后奋起反抗的张三,你眼中的张三是哪一个?

我们来看看法院的视角。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采纳了张三及其辩护人的观点,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张三在遭受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具有防卫意图。面对李四等人的霸凌,张三明显处于被迫状态。此外,张三面对王五等人的霸凌,虽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语,但不能以此认定张三主动挑起争端。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结合张三所处具体情境,不能仅以张三个别言语就认定其有斗殴故意,进而否定其具有防卫意图。

其次,张三在被殴打时实施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张三两次持刀反击,均处于不法侵害现实发生的时间段内:(1)面对15人的包围,被对方勒颈摔倒在地,并遭到群殴,不法侵害已现实发生。(2)张三倒地并被群殴持续约一分钟后,群殴行为虽然暂时停止,但是仍被对方从背后袭击掌掴,不法侵害显然仍在进行之中,并未结束。

最后,张三因被殴打持刀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张三系在被殴

打的情况下被迫实施防卫,虽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张三使用刀具反击,但是张三防卫使用的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而对方多达15人,双方实力悬殊,且张三先后两次被打倒在地并被群殴。张三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对方,手段有所节制。故整体而言,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律师观点

一个14岁的少年,你能期待他在这种情况下做出什么样的反应?检察机关认为张三是“带着刀”去厕所和对方“单挑”的这种观点,完全把张三描绘成了一个“逞强斗狠”的形象,这显然与事实不符。未成年人有未成年自身的特点,受了欺负,嘴上不敢认,否则会被同学耻笑,说几句狠话没什么大不了。但如果就此否定了张三的“防卫意图”,甚至推断出张三具有“斗殴意图”,就有些说不过去了。

至于“折叠刀”的问题,显然张三是随手拿的,没有任何预谋,这种刀在当地非常普遍,用于开药瓶、啤酒瓶等,应该是生活中常见的生活用品,有点类似路边的“板砖”,被打了,拿起路边的“板砖”拍人,你能说这是有预谋的犯罪工具吗?

因此,对于该判决,作者是认同的。对于校园霸凌的受害方,尤其要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特点,比如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行事风格冲动不计后果,语言风格也夹杂些“黑话”,这样听起来更酷,但所有这些往往是为了掩盖其内心的恐惧而伪装出来的。如果将这些作为定案依据一定要多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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