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关于未年成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兼采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所谓主观标准指从权利人知道受到侵害的时间起算;所谓客观标准指从权利受到侵害或请求权发生之时起算。
首先,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权利受到侵害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之一,如权利未受到侵害,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如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身体受到了伤害,这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
其次,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虽然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但是权利人可能并不知道权利受侵害情况,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将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作为条件之一。所谓应当知道指的是一般人的标准,权利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实践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要根据案件情况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