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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案件

王自刚 2024-06-06 21:15 12次
商业秘密案件原告陈述技术秘密内容前后不一,如何处理?

法院案例确定的判案思路:

原告对于其主张的技术方案属于技术秘密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原告向法院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陈述前后不一,法院则无法明确案件审理对象和范围,即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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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案例的法院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人对于其主张的技术方案属于技术秘密负有举证责任。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多次向原告人释明要求其提供涉案技术方案的内容、范围和基本技术特征。在一审法院赴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前,原告人提交了一份关于技术方案的书面材料,但该材料中没有具体的技术参数指标。在证据保全现场,应一审法院要求,原告人进一步明确了前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参数。在证据保全后,原告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技术方案一份,内容与其之前提交的技术方案不同。原告人对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陈述前后不一,一审法院无法明确案件审理对象和范围,即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因此,原告人关于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错误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人的败诉教训告诉我们,对于重要的技术被侵犯的案件,原告一定要重视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商业秘密案件绝对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和知产案件,诉讼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点,稍有不慎可能就会满盘皆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