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装修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确认合同中所属公司的名称、设计图纸、资金预算、内容细节和双方约束等。同时,装修合同中常见的欺诈内容主要集中在粉刷工程、墙、地砖工程、水电工程故意少算面积、长度来达到总体报价低的目的。因此,业主在签订合同时要警惕这些陷阱,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合法性。
法律分析
在签订装修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确认合同中所属公司的名称,以确保该公司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合同上有关承包方的名称应当与装修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要谨防一些不法经营者“借壳生蛋”,对于合同中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的项目,尽量不要遗漏;合同签字之后,须加盖装修公司的公章。
2、注意设计图纸。很多家装纠纷都反映在对工程项目的理解上,因此签合同时,应尽量把图纸准备齐全,双方对装修的设计应该有一致的理解,没有实质性的分歧,在意见上要取得一致,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注意资金预算。签装修合同前,应该先约定好预算与结算的浮动比例。这一步骤重要,这几乎决定着我们在装修完后需要支付多少钱。只有定好了浮动比例,才会杜绝一些不良公司私自增加装修费用的情况,才能保证不会受骗。
4、注意内容细节。双方对于装修合同的内容,包括施工期限、合同标的、施工项目等的变更,都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对于作为合同附件的施工主材料报价单,应当尽量具体、明确,列出相关情况。
5、注意对双方的约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明确,这样才会在施工过程中减少纠纷。尤其注意施工设备的损坏、噪音、环保性能等是否列于其中。
二、谨防装修合同中的欺诈内容
目前装修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欺诈内容主要集中在粉刷工程、墙、地砖工程、水,电工程故意少算面积、长度来达到总体报价低的目的。比如在签订家装合同时,很多装修公司虽然启用了官方提供的示范文本合同,但大都将不利于公司的条款替换后重新复印,而这些被替换的条款很可能就是霸王条款。就是为了给后来的增项收费埋下“伏笔”,如合同中“按实际发生计算”等模糊条款,常使消费者吃哑巴亏。
家装合同中的欺诈还体现在报价方面,报价时,单价高,实际工程量少,整体报价看上去低,同时为了防止以后让业主无话可说,还在报价上写上根据实际工程量增减。实际结算时,往往工程量要比预算多得多,而单价又不可能改变,只好业主只能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了,这就是装修合同中较为常见的故意少报工程量,同时又增加单价的欺诈内容。
公司的名称、设计图纸、资金预算、施工期限、合同标的、施工项目等的变更、施工主材料报价单、对双方的约束等等这些合同中所涉及到的项目,都是找装修合同诈骗的一些主要陷阱设置点,业主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着重关注。
拓展延伸
装修合同诈骗是一种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为了预防装修合同诈骗,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严格审核合同:在双方签订装修合同时,应严格审核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避免被诈骗分子利用漏洞。
2.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让双方在发生争议时有个明确的选择,避免纠纷扩大。
3. 约定款项支付方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款项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避免诈骗分子利用恶意借口拖延支付时间。
4. 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装修合同诈骗往往与合同履行有关,因此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提供材料等。
5. 保留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验收单等,以备不时之需。
总之,预防装修合同诈骗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严格审核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款项支付方式、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以及保留证据等都是有效的方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