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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

金渊跃 2024-03-08 22:15 4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新标准

本文介绍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的新计算标准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的赔偿金计算方法。根据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赔偿金原则上应按照实际误工工日计算,但每日的赔偿金数额不是不变的固定数额,而是按照国家上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金标准也相应递增。此外,根据云南省

法律分析

一、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的新计算标准

根据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则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批复(2000年1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年6月22日〔1999〕辽法委赔疑字第1号《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国家赔偿与企业补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不应混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作出赔偿决定。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1998年3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郭运森诉官渡分局\"行政侵权赔偿\"上诉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一种意见:即《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一)项所规定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实际误工工日\"的公式计算,所乘之积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的,亦只能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计算。

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的赔偿金计算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情形,主要包括违法实施拘留、收容审查、错误逮捕、错误的羁押判决并已执行、非法拘禁等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首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采用的是相对固定额度的标准,即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布数据)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受到侵害的公民,无论是谁,无论其收入情况等有什么差异,不管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赔偿的标准都是一样的;其次,每日的赔偿金数额不是不变的固定数额,而是按照国家上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金标准也相应递增。

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有哪些

(一)侵害身体自由权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四种:

1、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体。

2、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也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例如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

3、妨害公路通行。对于公路的一般使用为一种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属自由的侵害,为非法行为。

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为公民传达意思的手段,系公民身体自由即行为自由的范畴。

(二)侵害精神自由权

大体包括以下两种违法行为:

1、欺诈胁迫

欺诈是故意以使他人陷入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胁迫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和手段预告风险而使人产生恐怖的行为。欺诈和胁迫,均妨碍、干涉、限制公民正当的思维,使其陷入错误的观念,应为侵害自由权的违法行为。

2、虚伪报告及恶意推荐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劝告、通知、介绍等所发生损害,不能认定为是侵害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故意使人陷入错误而进行虚伪报告或恶意推荐者,是对精神自由权的侵害,为违法行为。

拓展延伸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计算方法是关于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的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因此,当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其每日赔偿金应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进行合理调整。具体计算方法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同时,受到侵害的公民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赔偿的标准都是一样的。每日的赔偿金数额会按照国家上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金标准也相应递增。此外,对于侵害身体自由权,主要包括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体、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以及妨害公路通行和侵害通信自由等行为;对于侵害精神自由权,大体包括欺诈胁迫和虚伪报告及恶意推荐等行为。因此,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

前款所称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

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