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诈骗员工没分赃员工是否有罪,员工属于诈骗罪的共犯。诈骗罪的认定不以分赃数额确定,只要实施了诈骗行为且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了诈骗罪。在诈骗公司上班,如果明知公司从事诈骗行为且积极参与,涉嫌构成诈骗罪;但若仅是接受指示并在诈骗中起次要作用,可被视为从犯,处罚可从轻或减轻。
法律分析
一、公司诈骗员工没分赃员工是否有罪
1、公司诈骗员工没分赃员工有罪,员工属于诈骗罪的共犯。诈骗罪的认定并不是以犯罪分赃数额进行确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诈骗取得的财物达到立案标准的,就构成了诈骗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在诈骗公司上班是否有罪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明知公司从事诈骗行为,仍积极参与的,涉嫌构成诈骗罪或其它相应的诈骗行为。但如果仅是接受公司领导或主管的指示进行诈骗行为的,在诈骗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拓展延伸
员工参与公司诈骗:责任与法律后果
员工参与公司诈骗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到责任与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公司诈骗案件中的参与程度将直接影响其责任和法律后果。如果员工积极参与诈骗活动,他们可能会被视为共同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可能包括罚款、监禁甚至是刑事记录。此外,员工还可能面临雇佣关系的终止、声誉受损以及民事诉讼的风险。然而,如果员工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揭发诈骗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的证据,他们可能会获得减轻刑事责任的机会。总之,员工参与公司诈骗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他们来说,理性选择是远离犯罪行为,遵守法律,并及时报告任何可疑活动。
结语
在公司诈骗案件中,公司未分赃给员工是否构成员工有罪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只要员工参与了公司的诈骗行为并获得了财物,就构成了诈骗罪。员工在诈骗过程中的具体参与程度将直接影响其责任和法律后果。对于员工而言,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揭发诈骗行为或提供重要证据,可能有减轻刑事责任的机会。然而,参与公司诈骗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理性选择是遵守法律,远离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