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和等级划分标准以及鉴定原则。程序包括被评定人提交申请书、提交诊断证明和检查报告、借阅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等步骤。等级划分标准包括重伤、轻伤和轻微伤。鉴定原则是实事求是,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
1. 被评定人应提交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 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 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 在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评定者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 评定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若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则应在申请书中说明。
6. 评定者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人身伤害鉴定等级的划分标准
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三、人身伤害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因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作为赔偿责任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和要求已经被明确规定。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其中,协商、调解和仲裁是常见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或者调解,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来寻求法律支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作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的情形包括:与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与受害人有共同的利益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害人的伤残或者死亡,有过错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与受害人的伤残或者死亡有直接关系的。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被侵权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作为赔偿责任人的情形包括与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与受害人有共同的利益、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害人的伤残或者死亡,有过错、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与受害人的伤残或者死亡有直接关系。
结语
结论:根据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和等级划分标准以及原则,被评定人应提交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在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评定者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评定者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评定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