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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言语过激、情绪激动是否属于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

莫满军 2023-07-10 21:50 24次
被告人言语过激、情绪激动是否属于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

法律分析:被告人言语过激、情绪激动并不一定属于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刑法》第18条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犯罪时具有辨认、意志和行为能力。

2.《刑法》第20条规定,严重精神障碍导致刑事责任能力完全丧失的,不负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精神病发作、精神分裂症、癫痫等精神疾病或脑器质性疾病的患者,在犯罪时精神障碍发作,导致无法辨认或掌握自己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责任能力不全。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公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职务不能履行或者延误履行的行为。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精神病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认定为精神病人的,不允许采取死刑、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的刑罚,应当采取医疗措施。

以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具体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