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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限制性条件

陈欣妤 2023-08-03 12:34 38次
死刑限制相对合理且明智的选择

【限制死刑】死刑限制相对合理且明智的选择 在国外,废除死刑的主张自提出至今已持续两个多世纪。其不但引发了死刑存废的大争论,而且直接导致了废除死刑的世界性趋势。而在国现阶段,以刑罚的人道性作为价值取向,全面在立法上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那么,不如退而求其次,以刑罚的效益性和公正性作为价值取向,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将其适用严格控制在效益性和公正性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便应该是一种相对合理且现实的选择。 一、限制死刑的相对合理性 从理论上讲,既然刑罚的人道性是刑罚的首选价值,既然死刑不具有人道性,那么,在绝对意义上,无论将其适用于何人、何罪,都因不人道而构成对刑罚的人道价值的牺牲,因而不具有合理性。然而,在无法全面在立法上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即在死刑的价值取向无法做到绝对合乎理性的情况下,限制死刑的适用,便是一种相对合理且现实的选择。 首先,限制首先的适用符合刑罚的效益性要求。既然效益是刑罚的初始价值,既然效益性要求保留死刑,那么,严格按照刑罚的最大效益法则来分配死刑,便是死刑真正合乎效益性的唯一合理选择。效益性并不要求无限制的运用死刑,相反,其构成对死刑分配范围的一种限制。如果仅从作为刑罚之效益性的构成要素的真实性、节俭性和经济性来看,其无疑要求广用死刑。然而,刑罚的有利性构成对死刑的适用的绝对限制,因为其不似真效性、节俭性与经济性只注重刑罚的效益,而是注重刑罚的代价与效果之间的投入产出比。据此,无论死刑的效果表现为什么、有多大,也无论一效果是否是在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所不能实现的,更无论死刑让死刑所付出的经济代价的大小,只有死刑的代价小于其收益、投入小于产出,其才是有利的。相反,如果死刑的代价大于其收益、投入大于产出,其便谈不上有利性。而死刑的代价剥夺人的生命,生命的价值决定着死刑的代价的大小。因此,死刑只有在所收到的效果是阻止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的犯罪,因而所保护的权益价值大于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的情况下,才具有有利性,这才真正具有效益性。如果死刑所受到的效果只是阻止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的犯罪,因而所保护的权益的价值低于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无论其效果有多大,即使这一效果是死刑所特有的,即便死刑相对于其他刑罚让社会所付出的代价最小,也不具有有利性,因而也不真正具有效益性。因此,刑罚的有利性构成对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