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大全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案件 > 正文

被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职业培训需要用到保释人或保证人的名义,是否需要征得其同意?

莫满军 2023-07-10 20:34 100次
被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职业培训需要用到保释人或保证人的名义,是否需要征得其同意?

法律分析:在保释期间,保释人或保证人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对被保释人的监管和保证。如果职业培训需要使用保释人或保证人的名义,必须先征得其同意,否则可能会违反其权益和利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取保候审的保释人或保证人应当确保被保释人或被保证人履行保释或保证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保释人或保证人不履行监管义务或者不履行保证义务,导致被保释人或被保证人逃匿、重犯罪行的,构成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民事活动的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自主地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民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合同利益。

因此,被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职业培训需要使用保释人或保证人的名义,必须事先征得其同意。否则,可能导致违反其权益和利益,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同时,合同订立时要遵守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