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拒绝取保候审后,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再次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羁押人员可以在羁押期间或者羁押结束前,向羁押决定机关或者监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如果被拒绝取保候审,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请,但必须提供新的证据或者理由,并且上一次申请决定没有被上诉或者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羁押期间或者羁押结束前,向羁押决定机关或者监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第八十四条 羁押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对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人并指出不足之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第八十五条 羁押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取保候审申请作出决定。决定准许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决定不准许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八十六条 申请取保候审的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不能提供保证金的,可以提供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担保。担保的价值应当相当于保证金的数额。
第八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由羁押决定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保证人,并告知他们有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申请人和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取保候审决定应当撤销。
第八十九条 取保候审决定被撤销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返回羁押场所。
第九十一条 取保候审决定被拒绝的,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请。但必须提供新的证据或者理由,并且上一次申请决定没有被上诉或者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