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取保候审期间前往外地参加会议,被拘留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联系取保候审的监护人或律师,及时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需要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尽力争取保释或者取保候审的条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刑事拘留的人,由公安机关在案件审查期限届满前决定是否逮捕。被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送交审查起诉的机关。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刑事拘留的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经过询问,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被拘留的原因告知被拘留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被刑事拘留的人应当在羁押前由家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供担保,或者向法院提供担保金,取得保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保释决定,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或者其他场所,不得与案件有关人员会见、通信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应当按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违反保释决定的规定,有逃匿、灭迹、威胁证人或者其它可能妨碍案件侦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扣押,并由公安机关追捕或者通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