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大全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案件 > 正文

刑事诉讼立案材料怎样处理

李泽民 2023-07-11 23:37 88次
刑事诉讼立案材料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接收到案件,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将相关材料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口头报案或者举报的,应当写成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侦查后将相关材料移送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