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自诉案件的现状:1、公安不愿受理;2、法院受理了,公安机关如何配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实行监管,法无明文规定,形成事实上监管与审判脱节。换句话说,跑了就跑了,没人管。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事诉讼法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立案审查时,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阶段。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法律并未赋予人民法院负责查清被告人下落促其归案的义务,况且查找并促使被告人归案需要投入一定的警力和物力,采取一定的侦查手段,而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并不具有侦查职能,从客观上讲也无力承担被告人归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