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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没看见算逃逸

刘欣东 2024-07-06 21:05 44次
肇事后未查看现场,随后驶离,是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未履行查看现场、救治受伤人员等法律义务,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情:

2019年8月26日05时57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着国道往某地行驶,当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同方向拉着垃圾车的行人罗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9时许死亡,肇事车辆及垃圾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杨某某于当日06时03分许驾车倒回现场,后驾车逃离现场,于2019年8月26日11时许在某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

对于此次事故,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在过度疲劳下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未能及时发现,行驶车速超过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处理而驾驶车辆逃逸,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后杨某某申请复核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决定:维持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作出的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诉机关:

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严惩。

被告人及辩护人:

杨某某在发生事故后,下车查看了车辆受损情况,然后倒车回到了事故地,下车查看了事故现场。在确定没有发生任何严重事故,没有人员受伤或死亡,只看见一个垃圾桶翻倒的情况下,加上下雨,视线不明朗,故逗留时间不长,然后其驾车驶离事故地,其并不知道当时撞到了人,故其不是“肇事后逃逸”。

云浮市法院:

1、经审查事故发生时该路段的视频监控录像,证实案发时,现场有路灯,光线算充足,下着小雨,被害人罗某拉着垃圾车行至某电缆门前,正准备弯腰停下垃圾车,与此同时杨某某驾驶白色小客车从背后将被害人罗某撞上至人行道停放的车辆底下,垃圾车撞出与事发地约5米处,垃圾桶倒下,垃圾散落一地,而杨某某并没有停车,而是驾驶白色小客车离开了现场。在对面路旁停车的车主听见响声,于是下车行至对面某电缆门前查看情况,见状后呼叫其他人来帮忙。后杨某某曾倒车至离现场约5米处停下,其倒车停下的位置和被害人倒地的位置相距不远,且当时已有多名行人围观,但杨某某并没有下车查看事故现场和救治受伤人员,而是停留约5秒后即驾车驶离现场。

2、经查,杨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驾车离开现场一段距离,后又倒车回到现场,证明其已明确知道其驾驶小客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杨某某供述其在发生事故后曾查看了车辆受损情况,根据侦查机关于案发后提取的图照及该肇事车的保险资料,证明杨某某驾驶的小客车右侧车头损毁严重,而肇事车辆是购买有1000000元的商业险以及强制险的。车辆已购买有相关保险,发生事故后应报警处理才会获得理赔,这是一名驾驶员应有的常识,但杨某某并没有报警处理,而是驾车驶离现场。

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证明杨某某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未履行驾驶者应尽的法律义务,进一步查看现场并救治受伤人员,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杨某某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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