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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和非吸的区别

汪世龙 2024-06-19 21:40 16次
如何区分正常融资行为与非吸犯罪以及该罪办理思路?

区分正常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核心在于理解和识别两者之间的关键差异,这包括法律性质、目的、方式和对金融秩序的影响等方面。笔者通过对办理的非吸案件的经验总结,对该问题提出几点浅见。

首先,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其法律性质。正当融资是企业或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这对于经济发展和企业增长是必要的。相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种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公众的财产安全。

其次,从目的上进行区分。正当融资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可能有着不同的目的,但关键是这种行为以资本、货币经营为目的的间接融资行为,且往往伴随着欺骗性质,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资金。

再者,从操作方式上看,正当融资遵循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通常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这些活动是在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的。相比之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能采取更为隐蔽或变相的手段,如承诺高额回报以吸引公众存款,而这些行为往往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最后,对金融秩序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的区分点。正当融资活动支持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对金融秩序构成正面影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于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特征,往往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综上所述,通过理解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性质、目的、方式以及对金融秩序的影响等方面的差异,可以有效区分这两种行为。这不仅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的财产安全,也是促进健康融资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键。

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检查行为的非法性: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现行有效,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如果被告人能证明其行为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其吸收资金的方式属于合法经营的一部分,那么可以从非法性角度进行辩护。

质疑公开性:根据同一法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仅限于亲友或单位内部的特定对象,可以从公开性角度辩护。

反驳利诱性:被告人吸收资金时,是否承诺了不切实际的高额回报。如果被告人并未承诺高额回报,或者能证明其回报承诺基于合理的业务预期,则可以从利诱性角度进行辩护。

社会性考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现行有效,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具有扰乱金融秩序的社会性。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并未对金融秩序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以从社会性的角度进行辩护。

积极退赃退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现行有效,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作为量刑的酌情考虑因素。如果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已积极退还吸收的资金,减少了损害的结果,可以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犯与主观恶意的考量:如果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较为次要,或者能证明其没有主观上扰乱金融秩序的恶意,这些因素都可以作为辩护的依据。

通过上述策略,辩护律师可以为被告人提供全面的法律辩护,力求达到从轻、减轻乃至无罪的辩护效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