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发生、因果联系以及主观过错存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效以离婚之日或无过错方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最长时效为20年。无过错方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或不起诉离婚的请求将不被法院受理。
法律分析
一、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是什么
1、被要求支付赔偿的一方确实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从而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
4、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的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导致婚姻破裂,而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是多久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所以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知道对方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不能以此计算诉讼时效,为尽量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尊重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选择,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较为合适。
但实践中也存在比如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则不以离婚之日,而以无过错方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能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该权利的行使原则上也应受20年最长时效的限制,当然,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决定予以延长。
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
结语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发生、因果联系和主观过错。对于时效性,一般以离婚之日为起算点,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以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此外,行使该权利应在20年内,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无过错方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单独提起请求或未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