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是一种涉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犯罪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和客观方面。客体要件是双重客体,既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又包括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是故意,且以非法占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该罪行的客体要件是双重客体,既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又包括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的货币资金,贷款的期限和利率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执行。
(二)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
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三)骗取贷款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骗取贷款罪的共犯论处。
(四)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二、骗取贷款证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对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具体如何处罚,自然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好,一般情况下,是会拘役的,但是如果对金融机构造成很大的影响的,就要坐几年牢了,而且还要面临很多的罚金。
拓展延伸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75条规定,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仍然实施该行为。
2. 欺骗手段: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手段,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其具有还款能力。
3. 贷款: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包括以个人名义或虚构企业名义申请贷款,或者采用虚假的还款能力证明来获得贷款。
4. 损失:行为人的行为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包括利息损失、手续费损失、坏账损失等。
5. 数额:行为人骗取的贷款数额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为人可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虽未达到50万元,但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综上所述,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包括故意、欺骗手段、贷款、损失和数额。对于行为人具有以上要件,且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将面临刑罚和罚款等法律制裁。
结语
总之,骗取贷款罪是一种涉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犯罪行为,其客体要件是双重客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行为人需要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客观要件,以及故意和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根据刑法规定,该罪行量刑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具体处罚需要根据情节轻重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