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果树的拆迁补偿根据果树的树龄或年龄时期进行补偿。
果树征收补偿一般按照政府文件以及当年的果树市场进行估价,当年的按照苗木价,多年的则按照直径、高度、宽度进行估价。但是各地区的青苗补偿标准都不一样,每亩多于规定棵数的按标准计补,少于规定棵数的则按每棵树对应的单价和实际清点棵数计补。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第十二条,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继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统筹各类补偿资金,探索综合性补偿办法。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研究制定相关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健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将青藏高原等重要生态屏障作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区域。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负责)
征地补偿中果园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征地补偿中果园补偿标准不合理可以先进行协商,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也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
果园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果园的征收补偿标准:
、从土地征收情况分析:果园属于耕地的一种,因此依照一般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但同时由于土地来源不同,果园征地补偿的标准会有所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家庭承包地种植果园:遇到征收时,可以得到的相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的标准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其他方式的承包地种植果园:遇到征收时,根据公平原则,可以得到的补偿是提高土地生产力的相应补偿。
例如当事人将承包的荒山加以改良用于种植果园的,在征收时应该将荒山和果园之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间的差异给于果园权利人。
、从果树层面分析:
()果树依据其生长期一般可分为培养期、初果期、盛果期和衰老期四个时期,在不同的生长期不同的果树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以6年苹果的补偿标准为例,在培育期(-5年);
平均每株补偿5-元;在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45元;在盛果期(9-5年),平均每株补偿6-8元;在衰果期(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元。
一季果实的补偿,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乘以产量计算。果树本身的补偿参照正常交易的价格,即正常情况下同样大小的果树在市场上的价格乘以株数计算。
()针对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按照公平原则,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可以参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来计算。
征地果树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国家征地果树赔偿标准的问题,国家征用土地的果树赔偿标准,每亩最多不超过8万元(含8万)。
鲜果类果树(如苹果,桃,李,杏树等)树龄小于年的,每株补偿3元;
树龄年以上(含年),每株补偿6元;
树龄3-6年以内(含6年)每株8元;
树龄6年-4年以内(含4年)45元株;
树龄在4年以上的35元株。
果园被征收要如何维权,果园被强行征收违法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果园进行征用或者拆迁的,一般来说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其中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征地果园赔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地果园赔偿标准是:
土地补偿:果园近期三年收益平均值乘倍;
附着物补偿:果园中间种的地表农作物及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专家评估确定;
预期收益折现补偿:通常依照有权单位专家评估确定;
基础设施补偿:按照被搬迁户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