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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没有影响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